原告傅某某,女。
被告傅某某,男。
原告傅某某与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丹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3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傅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矛盾不断,双方已无共同生活可能,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傅某某由被告傅某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傅某某辩称,原、被告性格不合是事实,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但夫妻无共同财产,婚生女孩傅某某应由被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3月26日在汝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傅某某。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婚前又缺乏了解,婚后夫妻矛盾不断,双方已无共同生活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傅某某诉致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傅某某与被告傅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傅某某随被告傅某某抚养生活,无需原告傅某某支付抚养费;
三、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各自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承担);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傅某某自愿负担。
五、其它无异议。
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朱丹嫔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邓启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