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沈民(1)终字第62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沈民(1)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

委托某理人:马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委托某理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

委托某理人:李某

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孙某、王某乙、何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10月31日23时20分,王某乙驾驶辽x号轿车行驶至沈阳市X区X路万科四季花城南门时,与路边停放的六台车辆发生碰撞,孙某的车辆辽x号轿车也在被撞车辆之中,致双方车辆受损,此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区大队处理,确定王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区大队委托,在辽宁省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对孙某损坏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二份鉴定结论为该车损失共计x元。鉴定费共计2916元,二次拖车及停车费共计3895元。何某是辽x号轿车所有人,车辆已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平安财保)投保了强制险及商业险。由于双方对车损等费用多次协商未果,故孙某来院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王某乙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车辆损失的后果。对孙某在此次事故中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予赔偿。鉴于王某乙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已在平安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平安财保应当在保险范围内对孙某进行赔偿。

关于孙某要求赔偿交通费的问题,因孙某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必然要发生交通费用,但孙某提供交通费票据数额过高,根据此案的实际情况,应酌定赔偿300元为宜。

关于平安财保提出,王某乙弃车逃离肇事现场,按照商业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对商业险部分不负赔偿责任的问题,因王某乙虽然在肇事后离开现场,但未对事故现场进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故不予支持。

关于如何某定车辆损失的问题,应以有关鉴定单位对车辆损失的鉴定结论为准。

关于孙某要求赔偿车辆折损费的问题,因孙某未能提供出具体的车辆折损的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给付原告车辆损失费x元;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给付原告鉴定费2916元;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给付原告拖运费、停车费共计3895;四、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给付原告交通费300元;五、驳某、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9元,由被告何某承担。

宣判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王某乙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符合保险公司在三者险内免予赔偿的规定,故请求改判本公司不予赔偿鉴定费、托某、停车费。

孙某、王某乙、何某则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该法已赋予受害人以对保险公司的直接求偿权,因此,机动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机动车车主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王某乙是否属于肇事逃逸的问题,因“逃逸”应是主观故意行为,有一定的主观恶性。而本案中,王某乙在肇事后已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申报,即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其后王某乙到医院就医符合常理与客观实际,公安机关并未因此给予王某乙以相应处罚,故王某乙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逃逸”,也无其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因此,保险公司提出其在三者险内免除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某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9元,由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晓英

审判员马岩

审判员王某乙征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某上诉,维持原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