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秋荣,湘乡市白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易某某要求宣告章春飞死亡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米庆方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由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发出寻人公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易某某诉称:申请人之妻章春飞因患有精神病,于2003年7月31日回娘家居住一晚后走失,申请人及亲属多方寻找均无果,现下落不明已有五年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章春飞死亡。
申请人易某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及章春飞的身份证明。2、湘乡市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3、湘乡市公安局白田派出所证明。4、湘乡市公安局白田派出所对易某某、易某仙、章贤华(章春飞哥哥)的询问笔录各一份。5、湘乡市公安局白田派出所制作的疑似被侵害的失踪人员信息登记表。
申请人易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拟证明:1、当事人的身份;2、证明申请人与章春飞是夫妻关系,章春飞患有精神病于2003年7月31日走失,亲属多方寻找均无果,现下落不明已有六年多,已无生还可能。
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对易某初、章贤华(章春飞哥哥)进行了调查,核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经审查,申请人易某某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关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申请人易某某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相应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如下事实:
申请人易某某与章春飞系夫妻关系。章春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韶山市人,农民,住(略)。章春飞患有精神病,于2003年7月31日回娘家韶山市X乡X村居住一晚后走失。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发出寻人公告,现公告期一年已满,章春飞仍无音讯。章春飞下落不明已有六年多,已无生还可能。
本院认为:章春飞患有精神病失踪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以上,申请人易某某向本院提出宣告章春飞死亡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章春飞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米庆方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贺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