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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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某犯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束某,男,现年5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大学文化,原任周某市X组书记、局长。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受贿犯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周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7月5日被周某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甲,周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周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束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田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束某及其辩护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第一、被告人束某收受郭XX贿赂161000元

1、1998年中秋节至2009中秋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长、县委书记和周某市水务局长职务之便利,在其沈丘县政府、县委办公室、周某市水务局办公室和家中以及市中心医院等地方,先后14次收受沈丘县的郭XX贿赂56000元。并为郭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2、2001年底,郭XX为了让被告人束某在沈丘县干部调整上给予帮助,郭XX在沈丘县委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10000元,束某给予答应,并且在沈丘县干部调整上对郭XX给予了关照。被告人束某得款后我用于个人平时开支。

3、2005年春季,被告人束某带领“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以下简称“红杯赛”)检查组到沈丘检查农田某利基本建设工作,郭XX为了让束某在检查中给予关照,在束某下榻的宾馆房某内给束某送现金5000元,束某答应在“红杯赛”评比中为其提供了方便。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4、2009年下半年,郭某为了向周某市水务局要拨沙河治理移民资金,在周某市水务局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郭XX给束某送现金20000元,在束某安排下,沈丘县沙河治理移民资金100多万全部给予拨付。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5、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束某去沈丘检查工作中,在谈到修建沈丘县X乡李某桥事上,束某提出给沈丘解决50万的修桥资金。当天晚饭后,郭XX到束某下榻的宾馆房某给束某送现金50000元,郭XX让束某在解决

李某桥资金上给予尽快办理,束某表示同意提供方便。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6、2008年,郭某为了沈丘县沙河槐店闸交通桥加宽工程,在周某市水务局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郭XX给束某送现金20000元,束某答应并为沙河槐店闸交通桥加宽工程资金上提供了方便。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第二、被告人束某收受惠XX贿赂110000元

7、2005年中秋节至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职务之便利,在其家中,先后8次收受商水县水利局长惠XX贿赂共计40000元。并为商水县水务局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了。

8、2007年下半年,商水县水务局局长惠建庄和商水县沙河修防段某长娄某为了承接周某市水利建筑工程局的沙河尚湾工程、寺王某程,惠建庄和娄某宇商量给束某送50000元现金协调此事,娄某将50000元现金准备好后,二人开车到周某市X区,由惠XX去的被告人束某家中,给其送现金50000元。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消费。在束某安排下商水县水务局沙河段某接了沙河尚湾工程、寺王某程。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9、2006年上半年,商水县X乡划给川汇区管辖,商水县水务局管辖的李某口沙河河段某要划给川汇区水务局管辖,惠XX和娄某为了争取河堤上的树木等附属物补偿商量给束某送20000元现金协调此事。娄某将20000元现金准备好后,在2006年8月份的一天,惠XX和娄某去周某市水务局,由惠XX去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20000元。在束某安排下周某市水务局以李某口河堤附属物补偿款的名义拨给沙河段10万元现金。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第三、被告人束某收受孙某X贿赂20000元

10、2009年中秋节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职务之便利,在其办公室中和省委党校,先后3次收受商水县水利局长孙某X贿赂共计20000元。并为周某市水务局谋取了利益。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第四、被告人束某收受张某乙X贿赂92000元

11、2004年中秋节至2010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周某市中心医院,省委党校等地方,先后13次收受西华县水务局长张某乙X的贿赂52000元。为张某乙政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12、2006年春季,在“红杯赛”评比活动中,张某乙X为了让西华县在评比推荐上排名靠前。张某乙X去周某市水务局在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5000元,束某答应张某乙X对西华县给予照顾。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13、2007年春季,在“红杯赛”评比活动中,张某乙X为了让西华县在评比推荐上排名靠前。张某乙X去周某市水务局在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5000元,束某答应张某乙X对西华县给予照顾。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14、2008年春季,在“红杯赛”评比活动中,张某乙X为了让西华县在评比推荐上排名靠前。张某乙政去周某市水务局在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10000元,束某答应张某乙X对西华县给予照顾。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15、2009年春季,在“红杯赛”评比活动中,张某乙X为了让西华县在评比推荐上排名靠前。张某乙X去周某市水务局在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10000元,束某答应张某乙X对西华县给予照顾。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16、2009年上半年,张某乙X为了让周某市水务局在西华县沙河治理遗留项目中及时拨款,张某乙X去周某市水务局在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10000元。束某当时答应将项目款及时拨付。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第五、被告人束某收受刘某X贿赂75000元

17、2004年中秋节至2010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周某市中心医院等地方,先后13次收受项城市水务局长刘某X的贿赂50000元人民币。束某为项城市水务局谋取了利益,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18、2005年春季,被告人束某带领“红杯赛”检查组到项城检查农田某利基本建设,刘某X为了让束某在检查中给予关照,在晚饭后,在束某下榻的宾馆房某给束某现金10000元,束某在“红杯赛”检查中对项城市给予的关照。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19、2008年下半年,刘某X为了要项城市沙河治理尾欠资金,他去周某市水务局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在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10000元,束某在项城市沙河治理资金拨付中给予方便。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六、被告人束某收受晋XX贿赂43000元

20、2004年中秋节至2010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周某市中心医院,省委党校等地方,先后14次收受川汇区水务局长晋XX的贿赂35000元。束某为川汇区水务局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21、2008年3月份,晋XX为了周某市水务局在项目资金上尽快拨款,他去周某市水务局在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3000元钱,束某答应在项目资金拨款上给予方便。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22、2008年5月份,晋XX为了周某市水务局在项目资金上尽快拨款,他去周某市水务局在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2000元钱,束某答应在项目资金拨款上给予方便。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23、2009年3月份,晋XX为了周某市水务局在项目资金上尽快拨款,他去周某市水务局在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3000元钱,束某答应在项目资金拨款上给予方便。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七、被告人束某收受刘某X贿赂38000元

24、2007年中秋节至2010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周某市中心医院和省委党校等地方,先后8次收受郸城县水务局长刘某X的现金共计38000元。为郸城县水务局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第八、被告人束某收受张某乙X贿赂32000元

25、2004年中秋节至200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6次收受扶沟县水务局长张某乙X的现金共计17000元。为扶沟县水务局谋取了利益,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26、2005年上半年,在“红杯赛”评比活动中,张某乙X为了让束某在评比中对扶沟县给予关照。他去周某市水务局在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5000元,束某答应张某乙X在“红杯赛”评比中对扶沟县给予照顾。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27、2006年上半年,在“红杯赛”评比活动中,张某乙X为了让束某在评比中对扶沟县给予关照。他去周某市水务局在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5000元,束某答应张某乙X在“红杯赛”评比中对扶沟县给予照顾。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28、2007年上半年,在“红杯赛”评比活动中,张某乙X为了让束某在评比中对扶沟县给予关照。他去周某市水务局在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5000元,束某答应张某乙X在“红杯赛”评比中对扶沟县给予照顾。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第九、被告人束某收受张某乙X贿赂45000元

29、2007年中秋节至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周某市中心医院和省委党校等地方,先后8次收受扶沟县水务局长张某乙X的现金共计40000元。为扶沟县水务局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30、2008年6月份,被告人束某与各县水务局长去山东考察学习水利工作中,张某乙X为了让束某在在水利项目上对扶沟县给予照顾,在束某下榻的宾馆房某里张某乙斌给束某送现金5000元,束某答应在水利项目上对扶沟关照。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第十、被告人束某收受李某X贿赂16000元

31、2004年中秋节至200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7次收受淮阳县水务局长李某X的现金共计16000元。为淮阳县水务局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第十一、被告人束某收受马XX贿赂34000元

32、2007年中秋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6次收受淮阳县水务局长马XX的贿赂24000元。为马XX谋取了利益。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33、2009年春季,“红杯赛”评比检查组到淮阳检查农田某利基本建设工作,马XX为了让被告人束某在检查中给予关照,在晚饭后,马XX在束某下榻的宾馆房某,给束某送现金10000元。在“红杯赛”评比中束某为淮阳县水务局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第十二、被告人束某收受丁某贿赂53000元

34、2004年中秋节至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周某市中心医院和省委党校等地方,先后9次收受鹿邑县水务局长丁某的贿赂43000元。为鹿邑县水务局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35、2009年春季,在“红杯赛”检查中,丁某为了让束某在检查中给予关照,丁某到束某办公室给束某送10000元现金,为鹿邑县水务局谋取了利益,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第十三、被告人束某收受师某贿赂31000元、购物券5000元

36、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周某市中心医院和省委党校等地方,先后13次收受橡胶坝管理所长师某的贿赂现金16000元,购物卷5000元。束某为师某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37、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束某以其搬家的理由在其办公室,收受师某送给的现金5000元。束某为师某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38、2006年下半年,师某为了束某在人事调整中给予关照,他在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现金10000元,束某为师某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十四、被告人束某收受陈某X贿赂28000元

39、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周某市中心医院和省委党校等地方,先后8次收受沙管处主任陈某X的现金共计28000元。其为陈某阳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十五、被告人束某收受郁XX贿赂54000元

40、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15次收受节水办主任郁XX的现金共计54000元。其为郁广明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十六、被告人束某收受田XX贿赂20000元

41、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和周某市中心医院,先后10次收受防汛办田XX的现金共计20000元。其为田某军谋取了利益。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十七、被告人束某收受谢XX贿赂44000元

42、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11次收受工程局的谢XX的现金共计44000元。其为谢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十八、被告人束某收受樊某贿赂17000元

43、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和周某市中心医院等地方,先后12次收受通讯中心的樊某的现金共计17000元。其为樊某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十九、被告人束某收受张某乙X贿赂34000元

44、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郑州医院和周某市中心医院等地方,先后14次收受水利职工学校的张某乙X的现金共计34000元。其为张某乙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二十、被告人束某收受薛某X贿赂23000元

45、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省委党校和周某市中心医院等地方,先后11次收受贾某处薛某X的现金共计18000元。其为薛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46、2008年9月份,被告人束某在其的办公室,收受薛某X现金5000元,并答应薛某X在工作调整时给予方便。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二十一、被告人束某收受王某X贿赂18000元

47、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周某市中心医院等地方,先后13次设计院王某X的现金共计18000元。其为王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二十二、被告人束某收受张X贿赂13000元

48、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郑州医院和周某市中心医院等地方,先后7次农水科张某丁贿赂共计13000元,其中现金10000元,购物卷3000元。其为张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二十三、被告人束某收受贾某贿赂6000元购物券

49、2006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水利推广站贾某的购物卷共计6000元。其为贾某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二十四、被告人束某收受魏XX贿赂1000元人民币、2000元购物券

50、2009年下半年和2010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水利工程局魏XX的购物卷2000元和现金1000元。其为魏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二十五、被告人束某收受薛某X贿赂5000元

51、2009年下半年、2009年中秋节和2010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和周某市中心医院,3次收受水利监察支队薛某X的现金共计5000元。其为薛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二十六、被告人束某收受崔XX贿赂25000元

52、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崔X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崔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53、2002年3月份,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崔XX的现金10000元。为崔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二十七、被告人束某收受崔XX贿赂15000元

54、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崔X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崔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二十八、被告人束某收受郑XX贿赂25000元

55、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郑X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郑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56、2002年3月份,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郑XX的现金10000元。为郑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二十九、被告人束某收受孙X贿赂9000元

57、2001年春节至2002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收受孙某某现金共计9000元。其为孙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三十、被告人束某收受郭XX贿赂15000元

58、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郭X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郭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三十一、被告人束某收受张某乙X贿赂15000元

59、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张某乙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张某乙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三十二、被告人束某收受夏XX贿赂25000元

60、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夏X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夏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61、2002年3月份,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夏XX的现金10000元。为夏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三十三、被告人束某收受鹿XX贿赂18000元

62、1998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8次收受鹿XX的现金共计18000元。其为鹿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三十四、被告人束某收受李X贿赂15000元

63、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李某某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李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三十五、被告人束某收受王某X贿赂15000元

64、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王某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王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三十六、被告人束某收受王某X贿赂15000元

65、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王某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王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三十七、被告人束某收受刘X贿赂23000元

66、1998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11次收受刘某丙现金共计23000元。其为刘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三十八、被告人束某收受崔XX贿赂16000元

67、2000年中秋节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6次收受崔XX的现金共计16000元。其为崔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三十九、被告人束某收受李某X贿赂15000元

68、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李某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李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四十、被告人束某收受梁XX贿赂3000元

69、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梁XX的现金共计3000元。其为梁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四十一、被告人束某收受李某X贿赂15000元

70、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李某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李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四十二、被告人束某收受张某乙X贿赂21000元

71、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9次收受张某乙X的现金共计21000元。其为张某乙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四十三、被告人束某收受李X贿赂34000元

72、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11次收受李某某现金共计24000元。其为李某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73、2002年3月份,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现金10000元。为李某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四十四、被告人束某收受程XX贿赂15000元

74、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程X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程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四十五、被告人束某收受范X贿赂32000元

75、1998年中秋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10次收受范某现金共计22000元。其为范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76、2002年3月份,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范某现金10000元。为范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四十六、被告人束某收受房某贿赂15000元

77、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房某某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房某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四十七、被告人束某收受王某X贿赂25000元

78、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王某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王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79、2002年3月份,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X的现金10000元。为王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四十八、被告人束某收受郑XX贿赂26000元

80、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郑XX的现金共计16000元。其为郑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81、1999年,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郑XX的现金5000元。束某答应为郑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2000年初,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郑XX的现金5000元。束某答应为郑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四十九、被告人束某收受刘某X贿赂33000元

82、1999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9次收受刘某X的现金共计23000元。其为刘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83、2002年3月份,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X的现金10000元。为刘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五十、被告人束某收受马XX贿赂34000元

84、1998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11次收受马XX的现金共计24000元。其为马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85、2002年3月份,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马XX的现金10000元。为马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五十一、被告人束某收受孙某X贿赂24000元

86、1998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11次收受孙某X的现金共计24000元。其为孙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五十二、被告人束某收受王某X贿赂34000元

87、1998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11次收受王某X的现金共计24000元。其为王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88、2002年3月份,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X的现金10000元。为王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第五十三、被告人束某收受张X贿赂14000元

89、2002年中秋节和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收受张某丁现金共计4000元。其为张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90、2002年3月份,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丁现金10000元。为张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束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束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1、起诉书中指控的第38起收取师某的一万元钱不属实,没有收取该款;2、在受贿157万元款项中,其中119万元属于逢年过节,人情交往所送的钱,未给送钱人谋取不正当利益;3、到省里跑资金、协调项目,占19万元,协调红旗渠杯比赛占7万元;4、2006年收取的2万元,2007年收取的5万元上缴廉政账户了,自己还捐款12万元,上缴廉政账户的钱款,不应计入受贿的犯罪数额。

辩护人辩称:1、对定性无异议;2、指控的第8、9起犯罪,被告人束某已把收受的礼金上缴廉政帐户,不应该认定为受贿数额;3、第38起师某送给束某一万元让其在人事调整中给予关照的指控只有师某证言,束某对该起犯罪始终没有供述,且干部调整的时间与师某送礼的时间不相符,不应当认定;4、第6、7、13、15、18、19、20、21、25、42、50、52起指控认定的数额与证人证言不一致;5、逢年过节收受礼金,是社会普遍现象,并且没有为这些人办什么事情,这是一种人情事故的表现,虽属受贿行为,但社会危害性较小;6、犯罪情节轻微,收受的贿赂中,其所得的金钱有的上缴了廉政帐户,有的捐给了慈善事业,为社会做了一些好事;7、收取的跑资金、协调项目的款项大部分都使用了,这是个客观事实;8、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能主动如实的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当庭提交证据如下:1、周某市纪委廉洁自律专户缴款凭证二份,证明束某将受贿款上缴廉政账户9.6万元。2、周某市水务局财务收款收据一份,证明束某将受贿款1.5万元上缴市水务局。3、证明一份,收条二份,束某将受贿款捐献其家乡X路某计9万元。

经审理查明:

第一、被告人束某收受郭XX贿赂161000元

1、1998年中秋节至2009中秋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长、县委书记和周某市水务局长职务之便利,在其沈丘县政府、县委办公室、周某市水务局办公室和家中以及市中心医院等地方,先后14次收受沈丘县的郭XX贿赂56000元。并为郭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2、2001年底,郭XX为了让被告人束某在沈丘县干部调整上给予帮助,郭XX在沈丘县委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10000元,束某给予答应,并且在沈丘县干部调整上对郭XX给予了关照。被告人束某得款后我用于个人平时开支。

3、2005年春季,被告人束某带领“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评比(以下简称“红杯赛”)检查组到沈丘检查农田某利基本建设工作,郭XX为了让束某在检查中给予关照,在束某下榻的宾馆房某内给束某送现金5000元,束某答应在“红杯赛”评比中为其提供了方便。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4、2009年下半年,郭XX为了向周某市水务局要拨沙河治理移民资金,在周某市水务局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郭某给束某送现金20000元,在束某安排下,沈丘县沙河治理移民资金100多万全部给予拨付。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5、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束某去沈丘检查工作中,在谈到修建沈丘县X乡李某桥事上,束某提出给沈丘解决50万的修桥资金。当天晚饭后,郭XX到束某下榻的宾馆房某给束某送现金50000元,郭XX让束某在解决李某桥资金上给予尽快办理,束某表示同意提供方便。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6、2008年,郭XX为了沈丘县沙河槐店闸交通桥加宽工程,在周某市水务局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郭XX给束某送现金20000元,束某答应并为沙河槐店闸交通桥加宽工程资金上提供了方便。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郭某证言,书证:证明、郭XX报销行贿款相关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第二、被告人束某收受惠XX贿赂110000元

7、2005年中秋节至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职务之便利,在其家中,先后8次收受商水县水利局长惠XX贿赂共计40000元。并为商水县水务局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8、2007年下半年,商水县水务局局长惠XX和商水县沙河修防段(以下简称沙河段)段某娄某为了承接周某市水利建筑工程局的沙河尚湾工程、寺王某程,惠XX和娄某商量给束某送50000元现金协调此事,娄某将50000元现金准备好后,二人开车到周某市X区,由惠XX去的被告人束某家中,给其送现金50000元。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消费。在束某安排下商水县水务局沙河段某接了沙河尚湾工程、寺王某程。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9、2006年上半年,商水县X乡划给川汇区管辖,商水县水务局管辖的李某口沙河河段某要划给川汇区水务局管辖,惠XX和娄某为了争取河堤上的树木等附属物补偿商量给束某送20000元现金协调此事。娄某将20000元现金准备好后,在2006年8月份的一天,惠XX和娄某去周某市水务局,由惠XX去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20000元。在束某安排下周某市水务局以李某口河堤附属物补偿款的名义拨给沙河段10万元现金。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惠XX、谢XX、娄某、高某、孙某X、刘X、雷XX、郅XX、高某X、李某X等人证言。书证:相关票据、合同及文件。

第三、被告人束某收受孙某涛贿赂20000元

10、2009年中秋节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职务之便利,在其办公室中和省委党校,先后3次收受商水县水利局长孙某X贿赂共计20000元。并为周某市水务局谋取了利益。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X、高某、高某X的证言:书证:孙某X用于冲销向束某行贿的相关票据。

第四、被告人束某收受张某乙X贿赂92000元

11、2004年中秋节至2010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周某市中心医院,省委党校等地方,先后13次收受西华县水务局长张某乙X的贿赂52000元。为张某乙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12、2006年春季,在“红杯赛”评比活动中,张某乙X为了让西华县在评比推荐上排名靠前。张某乙X去周某市水务局在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5000元,束某答应张某乙X对西华县给予照顾。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13、2007年春季,在“红杯赛”评比活动中,张某乙X为了让西华县在评比推荐上排名靠前。张某乙X去周某市水务局在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5000元,束某答应张某乙X对西华县给予照顾。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14、2008年春季,在“红杯赛”评比活动中,张某乙X为了让西华县在评比推荐上排名靠前。张某乙X去周某市水务局在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10000元,束某答应张某乙X对西华县给予照顾。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15、2009年春季,在“红杯赛”评比活动中,张某乙X为了让西华县在评比推荐上排名靠前。张某乙X去周某市水务局在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10000元,束某答应张某乙X对西华县给予照顾。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16、2009年上半年,张某乙X为了让周某市水务局在西华县沙河治理遗留项目中及时拨款,张某乙X去周某市水务局在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10000元。束某当时答应将项目款及时拨付。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乙X、房某、段某、赵某、王某X等人证言,

书证:张某乙X用于冲销向束某行贿款所用发票及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五、被告人束某收受刘某X贿赂75000元

17、2004年中秋节至2010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周某市中心医院等地方,先后13次收受项城市水务局长刘某X的贿赂50000元人民币。束某为项城市水务局谋取了利益,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18、2005年春季,被告人束某带领“红杯赛”检查组到项城检查农田某利基本建设,刘某X为了让束某在检查中给予关照,在晚饭后,在束某下榻的宾馆房某给束某现金10000元,束某在“红杯赛”检查中对项城市给予的关照。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19、2008年下半年,刘某X为了要项城市沙河治理尾欠资金,他去周某市水务局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在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10000元,束某在项城市沙河治理资金拨付中给予方便。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X、戚XX证言、薛某证言、书证:刘某X为冲销给束某行贿款所用票据复印件。

第六、被告人束某收受晋XX贿赂43000元

20、2004年中秋节至2010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周某市中心医院,省委党校等地方,先后14次收受川汇区水务局长晋XX的贿赂35000元。束某为川汇区水务局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21、2008年3月份,晋XX为了周某市水务局在项目资金上尽快拨款,他去周某市水务局在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3000元钱,束某答应在项目资金拨款上给予方便。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22、2008年5月份,晋XX为了周某市水务局在项目资金上尽快拨款,他去周某市水务局在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2000元钱,束某答应在项目资金拨款上给予方便。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23、2009年3月份,晋XX为了周某市水务局在项目资金上尽快拨款,他去周某市水务局在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3000元钱,束某答应在项目资金拨款上给予方便。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晋XX、李X、司XX、王某X等人的证言:书证:晋XX用于冲销向束某行贿款项的票据及周某市水务局有关项目文件复印件。

第七、被告人束某收受刘某X贿赂38000元

24、2007年中秋节至2010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周某市中心医院和省委党校等地方,先后8次收受郸城县水务局长刘某X的现金共计38000元。为郸城县水务局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X、刘某X、刘X、韩X、陈某X、郑XX、杨X、王某X等人证言,书证:刘某X冲销给束某行贿款所用的票据复印件及水务局文件。

第八、被告人束某收受张某乙X贿赂32000元

25、2004年中秋节至200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6次收受扶沟县水务局长张某乙X的现金共计17000元。为扶沟县水务局谋取了利益,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26、2005年上半年,在“红杯赛”评比活动中,张某乙X为了让束某在评比中对扶沟县给予关照。他去周某市水务局在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5000元,束某答应张某乙X在“红杯赛”评比中对扶沟县给予照顾。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27、2006年上半年,在“红杯赛”评比活动中,张某乙X为了让束某在评比中对扶沟县给予关照。他去周某市水务局在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5000元,束某答应张某乙X在“红杯赛”评比中对扶沟县给予照顾。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28、2007年上半年,在“红杯赛”评比活动中,张某乙X为了让束某在评比中对扶沟县给予关照。他去周某市水务局在被告人束某的办公室,给束某送现金5000元,束某答应张某乙X在“红杯赛”评比中对扶沟县给予照顾。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乙X、李某X、李某X、李某X、路某、殷XX的证言,书证:张某乙X冲销给束某行贿款所用的票据及周某市水务局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九、被告人束某收受张某乙X贿赂45000元

29、2007年中秋节至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周某市中心医院和省委党校等地方,先后8次收受扶沟县水务局长张某乙X的现金共计40000元。为扶沟县水务局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30、2008年6月份,被告人束某与各县水务局长去山东考察学习水利工作中,张某乙X为了让束某在在水利项目上对扶沟县给予照顾,在束某下榻的宾馆房某里张某乙X给束某送现金5000元,束某答应在水利项目上对扶沟关照。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乙X、路某、殷XX的证言,书证:张某乙X冲销给束某行贿款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第十、被告人束某收受李某X贿赂16000元

31、2004年中秋节至200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7次收受淮阳县水务局长李某X的现金共计16000元。为淮阳县水务局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

证人李某X、李某X、陈某X、庞XX的证言:书证:李某X冲销给束某行贿款的票据复印件。

第十一、被告人束某收受马XX贿赂34000元

32、2007年中秋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6次收受淮阳县水务局长马XX的贿赂24000元。为马XX谋取了利益。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

证人马XX的证言。

33、2009年春季,“红杯赛”评比检查组到淮阳检查农田某利基本建设工作,马XX为了让被告人束某在检查中给予关照,在晚饭后,马XX在束某下榻的宾馆房某,给束某送现金10000元。在“红杯赛”评比中束某为淮阳县水务局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马XX、包XX、李某X、华X、王某X等人的证言,书证:马XX冲销给束某行贿款的票据复印件等。

第十二、被告人束某收受丁某贿赂53000元

34、2004年中秋节至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周某市中心医院和省委党校等地方,先后9次收受鹿邑县水务局长丁某的贿赂43000元。为鹿邑县水务局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35、2009年春季,在“红杯赛”检查中,丁某为了让束某在检查中给予关照,丁某到束某办公室给束某送10000元现金,为鹿邑县水务局谋取了利益,束某得款后存入个人收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丁某、弓某、王某X等人的证言,书证:丁某冲销给束某行贿款的票据及周某市水务局相关项目文件复印件。

第十三、被告人束某收受师某贿赂31000元、购物券5000元

36、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周某市中心医院和省委党校等地方,先后13次收受橡胶坝管理所长师某的贿赂现金16000元,购物卷5000元。束某为师某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37、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束某以其搬家的理由在其办公室,收受师某送给的现金5000元。束某为师某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收受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师某、张某乙X、胡XX等人的证言,书证:师某冲销给束某行贿款的票据、周某市水务局文件、会议记录。

第十四、被告人束某收受陈某X贿赂28000元

38、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周某市中心医院和省委党校等地方,先后8次收受沙管处主任陈某X的现金共计28000元。其为陈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X、王某X、刘X、郭XX、杨XX、董XX、庞X、段某X、孙某X的证言,书证:(1)、陈某X在周某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冲销的给束某行贿款票据复印件。(2)、陈某X在周某市沙颍河工程管理处冲销的给束某行贿款票据复印件及周某市水务局文件、会议记录等。

第十五、被告人束某收受郁XX贿赂54000元

39、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15次收受节水办主任郁XX的现金共计54000元。其为郁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郁XX、周X、陈某X、郭XX、张某乙X、李某X、韩XX、李某X的证言,书证:郁XX冲销给束某行贿款的票据,及周某市水务局任命郁XX为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的文件。

第十六、被告人束某收受田XX贿赂20000元

40、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和周某市中心医院,先后10次收受防汛办田XX的现金共计20000元。其为田XX谋取了利益。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田XX的证言,书证:田XX的中国银行存折及交易记录复印件。

第十七、被告人束某收受谢XX贿赂44000元

41、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11次收受工程局的谢XX的现金共计44000元。其为谢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谢XX、高某X、刘某X、杨XX、于XX、焦XX、尚XX的证言,书证:谢XX冲销给束某行贿款的票据复印件等。

第十八、被告人束某收受樊某贿赂17000元

42、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和周某市中心医院等地方,先后12次收受通讯中心的樊某的现金共计17000元。其为樊某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樊某、娄某、严某、韩某证言,书证:樊某冲销给束某行贿款的票据复印件及周某市水利局文件复印件。

第十九、被告人束某收受张某乙X贿赂34000元

43、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郑州医院和周某市中心医院等地方,先后14次收受水利职工学校的张某乙X的现金共计34000元。其为张某乙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张某乙X、严某、韩X、相XX、司XX等人的证言,书证:张某乙X冲销的向束某行贿款的票据复印件及水务局文件。

第二十、被告人束某收受薛某X贿赂23000元

44、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省委党校和周某市中心医院等地方,先后11次收受贾某处薛某X的现金共计18000元。其为薛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45、2008年9月份,被告人束某在其的办公室,收受薛某X现金5000元,并答应薛某X在工作调整时给予方便。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薛某X、张某乙X、钱XX、陈X、赵某、王某X、朱XX的证言:书证:薛某X冲销给束某行贿款的票据,及周某市水务局关于被任命为贾某河工程管理处主任兼党支部书记文件。

第二十一、被告人束某收受王某X贿赂18000元

46、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周某市中心医院等地方,先后13次设计院王某X的现金共计18000元。其为王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X、宋某、栗某、樊某、陈某的证言:书证:王某X冲销给束某行贿款的票据复印件及周某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文件。

第二十二、被告人束某收受张X贿赂13000元

47、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郑州医院和周某市中心医院等地方,先后7次农水科张某丁贿赂共计13000元,其中现金10000元,购物卷3000元。其为张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乙证言。

第二十三、被告人束某收受贾某贿赂6000元购物券

48、2006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水利推广站贾某的购物卷共计6000元。其为贾某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贾某、李某X的证言,书证:贾某冲销给束某行贿款的票据复印件及周某市水务局关于人员任命文件。

第二十四、被告人束某收受魏XX贿赂1000元人民币、2000元购物券

49、2009年下半年和2010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分别收受水利工程局魏XX的购物卷2000元和现金1000元。其为魏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魏XX的证言。

第二十五、被告人束某收受薛某X贿赂5000元

50、2009年下半年、2009年中秋节和2010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周某市水务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和周某市中心医院,3次收受水利监察支队薛某X的现金共计5000元。其为薛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薛某X、王某X、王某X的证言,书证:薛某X冲销给束某行贿款的票据及周某市水利局任命薛某X为水利监察支队支队长的文件。

第二十六、被告人束某收受崔XX贿赂25000元

51、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崔X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崔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52、2002年3月份,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崔XX的现金10000元。为崔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第二十七、被告人束某收受崔XX贿赂15000元

53、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崔X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崔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崔XX的证言。

第二十八、被告人束某收受郑XX贿赂25000元

54、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郑X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郑志初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55、2002年3月份,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郑XX的现金10000元。为郑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郑XX的证言。

第二十九、被告人束某收受孙X贿赂9000元

56、2001年春节至2002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收受孙某某现金共计9000元。其为孙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某证言。

第三十、被告人束某收受郭XX贿赂15000元

57、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郭X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郭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郭XX的证言。

第三十一、被告人束某收受张某乙X贿赂15000元

58、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张某乙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张某乙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乙X的证言。

第三十二、被告人束某收受夏XX贿赂25000元

59、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夏X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夏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60、2002年3月份,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夏XX的现金10000元。为夏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夏XX的证言。

第三十三、被告人束某收受鹿XX贿赂18000元

61、1998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8次收受鹿XX的现金共计18000元。其为鹿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

证人鹿XX的证言。

第三十四、被告人束某收受李X贿赂15000元

62、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李某某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李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证言。

第三十五、被告人束某收受王某X贿赂15000元

63、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王某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王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X的证言。

第三十六、被告人束某收受王某X贿赂15000元

64、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王某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王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X的证言。

第三十七、被告人束某收受刘X贿赂23000元

65、1998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11次收受刘某丙现金共计23000元。其为刘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丙证言。

第三十八、被告人束某收受崔XX贿赂16000元

66、2000年中秋节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6次收受崔XX的现金共计16000元。其为崔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崔XX的证言。

第三十九、被告人束某收受李某X贿赂15000元

67、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李某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李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X的证言。

第四十、被告人束某收受梁建松贿赂3000元

68、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梁XX的现金共计3000元。其为梁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梁XX的证言。

第四十一、被告人束某收受李某X贿赂15000元

69、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李某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李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X的证言。

第四十二、被告人束某收受张某乙X贿赂21000元

70、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9次收受张某乙X的现金共计21000元。其为张某乙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乙X的证言。

第四十三、被告人束某收受李X贿赂34000元

71、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11次收受李某某现金共计24000元。其为李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72、2002年3月份,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现金10000元。为李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证言。

第四十四、被告人束某收受程XX贿赂15000元

73、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程X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程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程XX的证言。

第四十五、被告人束某收受范X贿赂32000元

74、1998年中秋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10次收受范某现金共计22000元。其为范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75、2002年3月份,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范某现金10000元。为范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范某证言。

第四十六、被告人束某收受房某贿赂15000元

76、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房某某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房某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房某某证言。

第四十七、被告人束某收受王某X贿赂25000元

77、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王某X的现金共计15000元。其为王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78、2002年3月份,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X的现金10000元。为王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X的证言。

第四十八、被告人束某收受郑XX贿赂26000元

79、2001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5次收受郑XX的现金共计16000元。其为郑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80、1999年,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郑XX的现金5000元。束某答应为郑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2000年初,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郑XX的现金5000元。束某答应为郑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郑XX的证言。

第四十九、被告人束某收受刘某X贿赂33000元

81、1999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9次收受刘某X的现金共计23000元。其为刘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82、2002年3月份,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X的现金10000元。为刘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X、王某的证言。书证:刘某X冲销给束某行贿款的票据复印件。刘某X被任命为沈丘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文件。

第五十、被告人束某收受马XX贿赂34000元

83、1998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11次收受马XX的现金共计24000元。其为马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84、2002年3月份,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马XX的现金10000元。为马X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马XX的证言。

第五十一、被告人束某收受孙某X贿赂24000元

85、1998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11次收受孙某X的现金共计24000元。其为孙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X的证言。

第五十二、被告人束某收受王某X贿赂34000元

86、1998年春节至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11次收受王某X的现金共计24000元。其为王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87、2002年3月份,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X的现金10000元。为王某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X的证言。

第五十三、被告人束某收受张X贿赂14000元

88、2002年中秋节和2003年春节,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收受张某丁现金共计4000元。其为张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89、2002年3月份,沈丘县人事干部调整期间,被告人束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丁现金10000元。为张X谋取了利益。被告人束某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束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丁证言。

另查明,被告人束某于2010年2月9日向周某市纪委廉洁自律专户上缴受贿款1.6万元,于2010年6月3日向周某市纪委廉洁自律专户上缴受贿款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周某市纪委廉洁自律专户缴款凭证两份。

另有综合证据:

(1)、被告人束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被告人束某公务员登记表;

(3)、被告人束某干部履历表。

上述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束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46.4万元人民币、购物券1.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第38起犯罪,师某向束某行贿1万元,由于只有师某本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人束某向周某市纪委廉政账户上缴的9.6万元,依照规定,应从指控的犯罪总数额中减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辩护的合理部分予以采信,其余部分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束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综合考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束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

二、被告人束某犯罪所得赃款14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黄华

审判员张某乙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

张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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