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曾用名马某阳)。
委托代理人尹建军,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0)新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向被上诉人马某一次性支付x.48元。
二、上述款项支付后,双方当事人了结本案纠纷。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各自预交的诉讼费用自行承担(其中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正式调解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某
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朱某雷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