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
被告黄某乙,男,1976年9月初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经营湘乡市X路喜颜家电店,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x元,虽约定的还款期未到,但因被告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将离开湘乡,为防止被告经营的财产被转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被告还款x元。
被告辩称:同意按约定还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乙因经营湘乡市喜颜家电店的需要,于2009年11月21日向原告傅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约定季利息2‰,借期一年。2010年2月3日,被告黄某乙被刑事拘留,2月8日原告即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款。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告黄某乙于2010年11月12日偿还原告傅某某借款x元,利息按约定季息2‰,按季度支付。
本案受理费50元,被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审判员谢兵辉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陈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