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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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执字第5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匡某、黄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申请执行匡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己于2012年3月6日按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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