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匡某、黄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申请执行匡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己于2012年3月6日按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