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住(略)。
被告何某某,男,住(略)。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家文独任审判,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7月8日在(略)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名何某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口角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同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何某某由被告何某某抚养,随被告何某某生活,由原告何某某每年支付小孩抚养费24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某为止。限在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
三、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衣服物品归各自所有。
四、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何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家文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谷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