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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3月5日,以商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日夜,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趁夜在被害人蒋某X家中盗窃一辆爱玛两轮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1200元,一辆爱玛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600元,一组电动车电瓶经鉴定500元,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抓获,被盗赃物已全部被追回且返还被害人蒋某X。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蒋某X陈述,证人蒋某X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日夜,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趁夜在被害人蒋某X家中盗窃爱玛两轮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200元;爱玛三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600元;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500元。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抓获,被盗赃物已全部被追回且返还被害人蒋某X。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蒋某某供述与辩解:2011年12月1日晚10点多,蒋某某和张X约定好去宋集镇偷车子,张X偷,蒋某外面等,帮他把车子骑走。夜里12点左右,张X先偷来了一辆两轮电瓶车,过了五、六十分钟,张X又偷来了一辆电瓶三轮车,随后两人就骑着车子沿着105国道往毫州方向走,走到宋集老收费站时,两人被一辆轿车截住,张X跳车跑掉,蒋某某跑到公路边的沟里,被从轿车上下来的两个男子追上。

2、被害人蒋某X陈述:2011年12月2日夜里3时50分左右,其听见自家的狗叫的厉害,起来一看院子里两辆电瓶车和另外一辆电瓶车的电瓶不见了,就打电话报警。因当夜霜雪较大,能看到电瓶车轮的印迹,其就和其子蒋某X与派出所的民警一起顺着电瓶车轮印迹追赶,追到105国道李瓦房村东头,其发现俩个人骑着自家的两辆电瓶车正往南某驶,就将他们截住,骑电动车的俩人就跑,骑两轮的往东边沟里面跑,被追上了,但另一个骑三轮电瓶车的小偷跑掉了。

3、证人蒋某X证言:2011年12月2日夜里3时50分左右,蒋X被其父蒋某X叫醒,才发现家里的两辆电瓶车被盗。因当时霜雪较大,能看见电瓶车轮的印迹,派出所的人就决定沿着车印追。追到105国道李瓦房村东头,就发现两人骑着其家的两辆电瓶车正往南某驶,就将他们截住。那俩人就跑,骑二轮电瓶车的往东边沟里跑,被追上抓住了。

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被盗现场情况。

5、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爱玛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和爱玛牌三轮电动自行车各1辆,鉴定价格分别为1200元和2600元;电动车电瓶X组,鉴定价格500元。

6、抓获经过证实:当场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

7、领条证实:被害人蒋某某将被盗三轮和二轮爱玛电动车各一辆、奥柯玛电动车电瓶一组领走。

8、夏邑县人民法院(2004)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月。

9、被害人蒋某某人口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有前科、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2年12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马丽

审判员朱国强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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