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蒋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蒋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蒋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执行人蒋某甲与被执行人蒋某乙、蒋某乙、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的(2010)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某甲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2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某甲与被执行人蒋某乙、蒋某乙、蒋某乙已将赡养费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蒋某甲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叶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闫育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