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执行人郭某乙,女,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郭某甲,身份同上,郭某乙之父,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街道办事处关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街道办事处关庙村X组。
负责人张某丁,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郭某甲、郭某乙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街道办事处关庙村村X区X村X村X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某甲、郭某乙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0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案款105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郭某甲、郭某乙,申请执行人郭某甲、郭某乙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叶军
执行员张某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闫育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