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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某,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39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廷义,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45岁,汉族,系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干部,住(略)。

被告唐某某,男,55岁,汉族,系鞍山市立山区灵山办事处干部,住(略)。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5日,原告王某从被告马某某、被告唐某某夫妇处购买一套位于鞍山市铁东区鼎祥家园X栋X楼东大山(高新区X路X-X-X-4012)的个人产权的双室二手房,原告已支付按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二被告于2008年6月7日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但二被告至今不协助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履行办理房屋更名的全部义务,并给付违约金6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某、被告唐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马某某、被告唐某某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0日内协助原告王某办理房屋更名及房屋权属证书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果被告逾期则承担违约金6万元。

三、原、被告之间办完更名手续后,原告王某给付被告马某某房屋尾款3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马某某承担(被告马某某当庭已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更生

人民陪审员刘俊明

人民陪审员齐琳琳

2010年1月19日

代理书记员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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