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依群,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继健,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臻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堂,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顶山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臻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顶山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依群、王继健,被上诉人河南臻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建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平顶山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x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庞敏
代理审判员郑征
代理审判员魏彩莲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