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漯河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副经理。
被告陈某乙,男。
原告漯河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运输公司)与被告陈某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时代运输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09年6月26日与被告陈某乙签订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期限两年,每月25日前缴纳次月费用24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已拖欠720元费用未缴纳,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管理费及垫付的二级维护费200元、解除合同、将豫LXXX号货车过户出公司。
被告陈某乙未答辩。
审理查明,我公司于2009年6月26日与被告陈某乙签订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期限两年,每月25日前缴纳次月费用240元、拖欠费用经催告后10日内仍不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等条款。截止到2009年12月,被告拖欠管理费用720元,2009年12月后的管理费也未缴纳。原告称垫付的二级维护费200元,未提供有关证据。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被告支付拖欠的管理费及二级维护费用200元。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挂靠经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管理费用,根据双方拖欠费用经催告后10日内仍不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及支付拖欠的管理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原告请求的二级维护费用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漯河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乙于2009年6月26日签订的经营合同;
二、被告陈某乙支付原告漯河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管理费720元;
上述一、二项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三、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春莹
审判员王德恩
审判员张辉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