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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文平,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覃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其对被告覃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罗云

人民陪审员王光登

人民陪审员李勇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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