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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吉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和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女黄某芬(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黄某抚养,婚生子李某廷(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李某抚养,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各负其责;

三、原告黄某给被告李某经济帮助款20000元,已当庭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吉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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