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建明,林州市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龙,河南某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建明,林州市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李某,男,42岁,汉族。
上诉人河南某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某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林民初字第X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某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又以服从原审裁定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某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自愿提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某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李某训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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