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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与被告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196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熊某,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原告朱某与被告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德勇独任审理,于2012年3月1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书记员谢佳担任记录。原告朱某与被告熊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被告熊某自愿给付原告朱某红砖欠款9648元。(当庭兑付)

2、原告朱某自愿放弃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朱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贺德勇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谢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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