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196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熊某,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原告朱某与被告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德勇独任审理,于2012年3月1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书记员谢佳担任记录。原告朱某与被告熊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被告熊某自愿给付原告朱某红砖欠款9648元。(当庭兑付)
2、原告朱某自愿放弃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朱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贺德勇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谢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