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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抢劫、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生。

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盗窃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抢劫罪

1、2007年9月6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二人均已判决)预谋后,携带橇杠等工具窜至南某市X村X组韦XX家,挖洞进院,将耕牛向外拉时,被韦XX及家人发现并进行阻止,赵XX朝院中扔瓦块,李XX、李XX一人拉牛,一人隔着洞口夺过XX之手中锄头将韦XX头部打伤。三人抢走一头耕牛后,连夜拉到宛城区X村顾XX(已判决)家销赃,得赃款3000元,三人平分。经物价鉴定,被抢耕牛价值4500元。

2、2007年9月9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村X街李XX家,将后面院墙挖开一个洞,赵XX在洞外望风,李某、李XX进院牵牛,惊醒了李XX夫妻,李XX持木棍到屋内床前打伤李XX头部,赵XX进院帮忙,抢走了一头小母牛,三人以12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红泥湾镇柏树坟的一个人,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牛价值1800元。

3、2007年9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组张XX家,将灶房南某挖开一个洞,李某、赵XX进院牵牛时,惊动了张XX,张XX呼喊:“有贼了”,李某用砖头将张XX头部砸伤,抢走了一大一小两头母牛,三人以3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两头牛价值5800元。

4、2007年10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村赵庄张XX家,挖墙进院,惊动了张XX,张XX将院里的灯泡打开,李XX用木棍打烂灯泡进行威胁,三人将牛棚里的一大一小两头母牛抢走,以25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两头牛价值5000元。

5、2007年10月1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村上和庄李XX家,李XX毒死狗后,赵XX持木棍在大门口把风,李某、李XX进院牵出四头耕牛,李XX夫妻发现后即追出门外,赵XX用木棍打李XX,掩护李某、李XX逃跑,后三人以6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四头牛价值13000元。

6、2007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夜里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预谋后,窜到红泥湾镇X村小吴营龚XX家,将牛屋门框西边掏开个洞,进屋开门将一头母牛向外拉时,龚XX发觉起身追赶,赵XX牵牛在前边走,李某、李XX持砖头、木棍殴打龚XX,将龚XX的左小腿打伤,后三人以2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牛价值5500元。

以上,被告人李某共参与入户抢劫6次,价值共计35600元。

盗窃罪

1、2007年6月15日夜里,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二人均已判决)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村范XX家,翻过木栅门潜入院内,将拴在院里的一头母牛盗走,以2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已判决),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牛价值4000元。

2、2007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预谋后,驾驶摩托三轮车窜到红泥湾镇X村郭XX家,挖洞进入院中,用绳绑住堂屋门,盗走小麦约2300斤、棉花约230斤、白皮电线100米、塑料管100米。后三人将赃物销给红泥湾镇X街一个收粮食的人,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被盗的小麦价值1700元,棉花价值575元,电线和塑料管价值70元。

3、2007年8月27日夜里,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预谋后,窜到红泥湾镇X村小郭庄张XX家,翻墙进院,撬开大门锁,盗走一大一小两头母牛,后以24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两头牛价值5000元。

4、2007年9月4日夜里,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预谋后,窜到红泥湾镇X村后官寺刘XX家,掏洞入室,盗走棉花约600斤、柴油1壶、蜂糖10斤、香油10斤、芝麻30斤、黄豆50斤,后将赃物销给红泥湾镇X街一个收粮食的人。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2149。

5、2007年9月8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村刘XX家,翻墙入院,盗走一大一小两头耕牛,后以3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两头牛价值7500元。

6、2007年9月10日夜里,被告人李XX伙同赵XX、李某预谋后,窜到茶庵乡X村刘XX家,翻墙入院,打开大门,盗走一大一小两头耕牛。三人将牛拉出庄外拴在农田旁边,又返回到刘XX家,赵XX在房顶望风,李某从刘XX家厨房后挖洞,进入其邻居刘XX家,盗走一头大公牛。后三人以4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三头牛价值9500元。

7、2007年1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预谋后,窜到红泥湾镇X村柏树坟吉XX家,毒死狗后,挖洞进院,盗走一头大母牛,后以2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牛价值5000元。

以上,被告人李某共参与盗窃7次,价值共计3549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多次入户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数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无异议,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表示后悔,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抢劫罪

1、2007年9月6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二人均已判决)预谋后,携带橇杠等工具窜至南某市X村X组韦XX家,挖洞进院,将耕牛向外拉时,被韦XX及家人发现并进行阻止,赵XX朝院中扔瓦块,李某、李XX一人拉牛,一人隔着洞口夺过韦XX手中锄头将韦XX头部打伤。三人抢走一头耕牛后,连夜拉到宛城区X村顾XX(已判决)家销赃,得赃款3000元,三人平分。经物价鉴定,被抢耕牛价值4500元。

2、2007年9月9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村X街李XX家,将后面院墙挖开一个洞,赵XX在洞外望风,李某、李XX进院牵牛,惊醒了李XX夫妻,李XX持木棍到屋内床前打伤李XX头部,赵XX进院帮忙,抢走了一头小母牛,三人以12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红泥湾镇柏树坟的一个人,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牛价值1800元。

3、2007年9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组张XX家,将灶房南某挖开一个洞,李某、赵XX进院牵牛时,惊动了张长爱,张XX呼喊:“有贼了”,李某用砖头将张XX头部砸伤,抢走了一大一小两头母牛,三人以3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两头牛价值5800元。

4、2007年10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村赵庄张XX家,挖墙进院,惊动了张XX,张XX将院里的灯泡打开,李XX用木棍打烂灯泡进行威胁,三人将牛棚里的一大一小两头母牛抢走,以25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两头牛价值5000元。

5、2007年10月1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村上和庄李XX家,李某毒死狗后,赵XX持木棍在大门口把风,李某、李XX进院牵出四头耕牛,李XX夫妻发现后即追出门外,赵XX用木棍打李XX,掩护李某、李XX逃跑,后三人以6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四头牛价值13000元。

6、2007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夜里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预谋后,窜到红泥湾镇X村小吴营龚XX家,将牛屋门框西边掏开个洞,进屋开门将一头母牛向外拉时,龚XX发觉起身追赶,赵XX牵牛在前边走,李某、李XX持砖头、木棍殴打龚XX,将龚XX的左小腿打伤,后三人以2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牛价值5500元。

以上,被告人李某共参与入户抢劫6次,价值共计35600元。

盗窃罪

1、2007年6月15日夜里,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二人均已判决)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村范XX家,翻过木栅门潜入院内,将拴在院里的一头母牛盗走,以2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已判决),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牛价值4000元。

2、2007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预谋后,驾驶摩托三轮车窜到红泥湾镇X村郭XX家,挖洞进入院中,用绳绑住堂屋门,盗走小麦约2300斤、棉花约230斤、白皮电线100米、塑料管100米。后三人将赃物销给红泥湾镇X街一个收粮食的人,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被盗的小麦价值1700元,棉花价值575元,电线和塑料管价值70元。

3、2007年8月27日夜里,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预谋后,窜到红泥湾镇X村小郭庄张XX家,翻墙进院,撬开大门锁,盗走一大一小两头母牛,后以24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两头牛价值5000元。

4、2007年9月4日夜里,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预谋后,窜到红泥湾镇X村后官寺刘XX家,掏洞入室,盗走棉花约600斤、柴油1壶、蜂糖10斤、香油10斤、芝麻30斤、黄豆50斤,后将赃物销给红泥湾镇X街一个收粮食的人。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2149。

5、2007年9月8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预谋后,窜至红泥湾镇X村刘XX家,翻墙入院,盗走一大一小两头耕牛,后以3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两头牛价值7500元。

6、2007年9月10日夜里,被告人李XX伙同赵XX、李某预谋后,窜到茶庵乡X村刘XX家,翻墙入院,打开大门,盗走一大一小两头耕牛。三人将牛拉出庄外拴在农田旁边,又返回到刘XX家,赵XX在房顶望风,李某从刘XX家厨房后挖洞,进入其邻居刘XX家,盗走一头大公牛。后三人以4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三头牛价值9500元。

7、2007年1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赵XX、李XX预谋后,窜到红泥湾镇X村柏树坟吉XX家,毒死狗后,挖洞进院,盗走一头大母牛,后以2000元的价格将牛卖给顾XX,销赃得款三人分获。经物价鉴定,该牛价值5000元。

以上,被告人李某共参与盗窃7次,价值共计354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XX、张XX、张XX、李XX、龚XX等人的陈述;3、同案犯赵XX、李XX的证言;4、价格鉴定结论书;5、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报案材料、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等人另外在部分盗窃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根据李某以下犯罪事实及情节决定刑罚:1、李某多次入户抢劫,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2、李某盗窃数额巨大,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3、李某多次入户盗窃,可以酌定从重处罚;4、李某能坦白犯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28年8月2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与赵XX、李XX共同退赔韦x元,李x元,张x元,张x元,李x元,龚x元,范x元;郭x元,张x元,刘x元,刘x元,刘x元,吉x元。退赔款及未缴纳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栗新峰

审判员周某明

审判员范成然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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