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滑县X村X组。
负责人:王某乙,职务组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
申诉人王某甲与被申诉人滑县X村X组、王某丙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0)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甲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10月11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安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等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滑县人民法院再审。
院长王某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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