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197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被告徐某(徐某樝),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徐某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某芳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周某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游小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