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洋县X村X路管理局。地址:洋县城西环南某X号。机构代码(略)-0。
法定代表人冯某乙,洋县X村X路管理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现年XX岁,汉族,陕西XX人,家住XXXX,农民。
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1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1)洋农路管罚字第X号公路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1)洋农路管罚字第X号公路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洋县X村X路管理局作出的(2011)洋农路管罚字第X号公路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张建春
人民陪审员刘某成
人民陪审员王政轩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