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苍梧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
上诉人冯某乙因社会保险其它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苍梧县人民法院(2011)苍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月2月15日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起诉的是一定时期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数额的审核行为,社会保险费登记和核实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因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苍梧县人民法院(2011)苍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苍梧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
审判长柳裕庆
审判员杨斌
审判员钟雄生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梁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