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某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滑某某,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河南某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河南DB/(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申请人为河南某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1年1月26日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某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晓萍
审判员吕茵
人民陪审员侯晓静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