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河县X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方旭辉,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权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鹏云,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杰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桂金旺,唐河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唐河县X路管理局与被上诉人李某甲、原审被告赵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8)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河县X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权某某、张鹏云、被上诉人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杰生及原审被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桂金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县人民法院(2008)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退回上诉人唐河县X路管理局。
审判长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审判员尤扬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