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泉、范某平:
范某泉与范某平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范某平已于2012年2月8日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