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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琚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3日午饭后,王XX(在逃)到赵XX(已判刑)家说冷水白钨选厂(洛钼集团钨业公司一公司)院内有电缆,赵XX就和王XX到白钨选厂看了看,见选厂的院子里放着两大盘电缆线,然后二人到冷水街一家五金门市部买了一把大卡丝钳到王XX登记的旅社房间里等到天黑,出来到街上遇见刘XX(在逃)和琚某某,被告人琚某某开着一辆机动三轮车,四人在一块密谋后,赵XX又电话联系王XX(已判刑)。五人来到白钨选厂,赵XX和王XX对人员作了分工,赵XX、王XX和王XX进院偷电缆线,琚某某和刘XX在外放哨接应,把三轮车停到伊水源等候拉电缆线。赵XX和王XX将院内放置的成品电缆线剪成短截,王XX把短截电缆线抱到院墙一处的护栏下,琚某某和刘XX从护栏下把电缆线(共约110余米)拉出来,把三轮车开过来装到车上。这时,白钨选厂值班人员发现有人偷电缆,赵XX、王XX和王XX翻院墙出来,王XX跑到瓦窑沟口的坡上,赵XX等人跟随三轮车到附近的加油站路段时,被路过的宋XX、段XX和段XX看见,觉得四人形迹可疑,宋XX驱车去冷水派出所报案,段XX和段XX拦住三轮车不叫走,赵XX打电话把王XX叫过来后,赵XX先上去打拦车的段XX,王XX、王XX和刘XX也都围拢上来打段XX和段XX,不让其管闲事,然后将段XX推到路边,琚某某开着三轮车往瓦窑沟方向跑,另外四人在后面跟着,到沟脑时五人弃车逃跑。经鉴定,被盗割的电缆线价值155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琚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琚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同案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及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琚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戈鹏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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