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猎守,河南某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女。
原审被告冯某丁,男。
上诉人靳某与被上诉人刘某丙以及原审被告冯某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刘某丙于2010年12月20日向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靳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猎守、被上诉人刘某丙、原审被告冯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站区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中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贾胜利
代审判员王长坡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