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仝某,女,X年X月X日生。
四申请复议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四申请复议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义,河南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高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春,河南某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靳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李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复议人李某甲、张某、李某甲、仝某不服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0)解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某民法院的规定,对于执行异议的审查应当由执行审查机构的审判员进行,不应当由执行实施机构的执行员办理,执行法院作出的(2010)解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不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0)解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某卫
审判员陈金刚
审判员张某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