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霍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霍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霍某依据(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之义务,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费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轩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