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某。住所地:周某县X街X某。
负责人杨XX,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马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
申请执行人X某依据生效的(2010)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2169.67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