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闫某依据生效的(2009)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9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9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