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7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甲、王某乙,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东洲、马立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因琐事与本村邻居杨XX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袁某某用钢筋棍将杨XX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另查明,附带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被告人袁某某赔偿被害人杨XX各项损失7200元(已支付),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民事部分已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7日至2010年6月6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周义林
审判员高红卫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