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弋XX(又名弋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0年3月1日自2012年2月16日的孩子抚养费24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已按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户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