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江苏睢宁人,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自然科目不详,汉族,(略)。
被执行人:合肥健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蚌埠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唐某、张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于二○一一年三月三日裁定合肥健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94000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唐某、张某甲承担赔偿责任。合肥健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第三人蚌埠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受了合肥健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某社区项目部的财产,并以蚌埠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对外销售,理应承担相应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蚌埠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蚌埠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唐某、张某甲清偿债务94000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t玉
审判员陈义早
审判员张某婷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