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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丁某申请执行(2012)澄执字第00023号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丁某,男,住(略)。

被执行人马某,女,住(略)。

本院在执行丁某与马某赡养一案,执行标的为72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马某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2012年的赡养义务,已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丁某7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王海杰

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成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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