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某,男,住(略)。
被执行人马某,女,住(略)。
本院在执行丁某与马某赡养一案,执行标的为72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马某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2012年的赡养义务,已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丁某7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王海杰
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成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