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国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杨XX。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婚后被告好逸恶劳,有赌博行为,不尽其责任,导致两人时常争吵,动辄出手大骂原告,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2010年3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在被告父母的说和下,其撤回起诉,双方仍分居生活,被告恶习未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愿诚恳的改正其缺点,主动搞好夫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杨XX。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被告有赌博行为,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3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又撤回起诉。2010年10月2日,被告以购车为由向原告要钱时,被原告拒付后,双方发生争吵,原告即离家在外租住至今。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民事裁定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被告对家庭所尽义务不够,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珍惜夫妻往日感情,不应坚持离婚之诉。被告应当真正改掉其不良嗜好,积极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与原告一起建设和谐、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受理费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余国庆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单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