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柳州市钢圈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某
委托代理人:蒋国春,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柳州市钢圈厂因与被申请人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柳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0)桂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审判员黄建朝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继湘和审判员李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子珍担任记录。申请再审人柳州市钢圈厂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申请人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国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柳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柳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南某初(一)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柳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
审判长黄建朝
审判员黄继湘
审判员李某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子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