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汉中市轻化建材总公司职工,住x。
委托代理人冷义德,汉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冷静,汉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男,生于X年X月X日,住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女,生于X年X月X日,住(略)。
上诉人易某因返还权利证书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X区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某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愿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易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易某撤回上诉。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原审法院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平
审判员赵祥森
代理审判员鲁卫平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雅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