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志强,湖南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X镇荷花居委会白云路X组。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泽,湖南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乙诉被告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两期偿付原告周某乙借款本金及利息30万元,即于2012年3月10日偿付原告周某乙本金及利息20万元,余款10万元于2012年6月10日前偿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在执行过程中由被告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付给原告周某乙。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丹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文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