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柏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10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暴力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曹某与陈某离婚;
二、双方居住问题均自行解决;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