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
原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审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曹彬
代理审判员姚鸿康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