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原告赵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告雷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告雷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诉被告雷某、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永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1年1月26日,原告赵某甲与被告雷某经人介绍订立婚约,随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婚约解除后,被告雷某、雷某向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返还了彩礼10000元,其余未返还。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返还未返彩礼现金7000元,被告同意部分返还,原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雷某、雷某返还原告赵某甲、赵某乙彩礼现金35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永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