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XX,男,汉族,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李X,男,汉族,柞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郑XX与李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X应偿付申请执行人郑XX标的款4000.00元,并应负担执行费50.00元。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偿付给申请执行人标的款2000.00元,余款2000.00元及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予以放弃。申请执行人当场收到了被执行人给付的款项,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宏
代理审判员彭复华
人民陪审员黄让益
二O一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霍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