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XX,男,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被告倪某,男,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倪某在原告江XX开办的门市部多次购买汽车轮胎,共欠价款5500元,现原告江XX要求被告倪某立即清偿轮胎价款5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倪某在2012年3月20日以前,一次性清偿原告江XX价款5500元整。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倪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宏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孔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