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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诉姚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湖南某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开民二初字第80-X号

原告王某乙,男,汉族。

被告姚某,男,汉族。

被告刘某丙,女,汉族。

被告王某丁,男。

被告长沙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戊。

被告湖南某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乙诉被告姚某、刘某丙、王某丁、长沙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乙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姚某、刘某丙、王某丁、长沙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姚某、刘某丙、王某丁、长沙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庚跃

人民陪审员陈文艺

人民陪审员林群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沈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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