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开民二初字第80-X号
原告王某乙,男,汉族。
被告姚某,男,汉族。
被告刘某丙,女,汉族。
被告王某丁,男。
被告长沙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戊。
被告湖南某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乙诉被告姚某、刘某丙、王某丁、长沙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乙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姚某、刘某丙、王某丁、长沙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姚某、刘某丙、王某丁、长沙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庚跃
人民陪审员陈文艺
人民陪审员林群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沈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