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小学文化,住XX省XX市X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XX县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1日晚20时许,被告人秦XX在XX县X区工地宿舍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在相互厮打中,被告人秦XX将李某旗推到电焊机上后致李某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被告人秦XX于2011年12月12日主动到XX省XX市X镇派出所投案,2012年1月13日秦XX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路某、米某证言、法医鉴定书、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XX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秦XX在案发后自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谷生琴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赵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