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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孙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

地址:x。

负责人樊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x,农民,系陕x号机动车登记车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技文化,住x,原系陕西省城固县药材公司职工。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夏周,陕西省城固县上元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李某、孙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经审查,该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负担。多预交的上诉费55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持交费发票并出具领条来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韩新军

审判员陈朝晖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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