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县X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XX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27日以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7日晚上23时30分许,张X甲酒后到魏XX家中找魏妻子张某甲时,发现魏XX在家,躲藏到魏家厕所。魏XX听到狗叫让其妻子下床查看,后张某甲说张X甲来了,被告人魏XX起床从厕所找到张X甲后,用铁锹打在张某头部,将张某倒,铁锹被打断后,被告人又用木棍打张X甲,发现张某动后被告人报警。经鉴定,张X甲的伤情构成重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魏XX对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予以供述,无辩护意见。提供被害人张X甲谅解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23时30分许,张X甲酒后到被告人魏XX家中找魏妻子张某甲时,发现魏XX在家,躲藏到魏家厕所。魏XX听到狗叫让其妻子下床查看,后张某甲说张X甲来了,魏XX起床从厕所找到张X甲后,用铁锹打在张某头部,将张某倒,铁锹被打断后,被告人又用木棍打张X甲,发现张某动后被告人报警。经鉴定,张X甲的伤情构成重伤。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魏XX与被害人张X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X甲的陈述证实魏XX实施伤害张X甲的时间、地某、原因及过程。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印证本案事实。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4、XX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X甲的伤情构成重伤。
5、物证铁锹、木棍(均为照片)印证本案相关情节。
6、书证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魏XX对被害人张X甲的赔偿情况及被害人张X甲对被告人魏XX的谅解情况。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魏XX的基本情况。
8、被告人魏XX的供述。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X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XX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被告人魏XX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某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谷生琴
审判员田域平
人民陪审员甄玉成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