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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马X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马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X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马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给付2011年度抚养费9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亦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二项即马X给付蒋某2011年度抚养费共计960元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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